(2014)庆西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王生涛与何天升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涛,何天升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西民初字第733号原告王生涛被告何天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生涛诉被告何天升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生涛于2014年5月9日以已与被告何天升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生涛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生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免收,退付原告王生涛案件受理费3400元。审 判 长 曹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海艳人民陪审员 赵娅妮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罗世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