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王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滑王民初字第80号原告张某某,女,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缑某甲,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素萍,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2014年3月17日本院立案受理,2014年4月23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林,被告缑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素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1999年底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初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双方了解较少,婚后常因琐事争吵,2001年1月份女儿出生,但被告仍我行我素对原告及子女漠不关心,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诉请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分割共同财产及债务。被告缑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恩爱,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2月21日登记结婚,2001年1月1日生育女儿缑某乙,2009年5月9日儿子缑某丙出生,后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2014年元月份双方发生矛盾分居至今。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原被告的部分陈述为证,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有所了解,婚后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一子一女,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缑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