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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中法刑执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陈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榆中法刑执字第00245号罪犯陈某。现在陕西省榆林监狱罪犯医疗防疫站服刑改造。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8日作出(2008)神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2007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2012年1月10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榆中法刑执字第000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某减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该犯在担任犯护期间,能积极协助医师做好护理工作,受到一致肯定。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24个。并获得2012年度、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1年度服刑人员“劳动能手”奖励;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个人无违规违纪“奖励。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陈某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2月2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中彦审 判 员  苏小娟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