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非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与张丽华、张德利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张丽华,张德利,张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南非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新华西道68号,法定代表人王卫国,区长。被申请执行人张丽华,工作单位:路北区商业局退休工人,;被申请执行人张德利,工作��位:开滦唐山矿机电科退休,;被申请执行人张丽荣,工作单位:无,;徐桂英,工作单位:无,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向法院申请执行路南房征补字(2014)第3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要求对张丽华、张德利、张德功(已故)、张丽荣、徐桂英所有的唐山市路南区房屋进行搬迁腾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根据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对南新道南侧区域住宅房屋进行改造,并于2011年10月20日依法作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南新道南侧区域房屋征收的决定》。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虽经反复工作,与被征收人不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因此,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12日作出路南房征补字(2014)第3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决定内容见《房屋补偿决定书》),决定以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按比例置换、产权共有方式、租赁安置住房五种方式供被执行人选择。同时要求被征收人十五日内履行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义务。2014年1月15日送达该决定。房屋补偿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其仍不能自觉履行裁决义务,故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向本院递交的申请执行路南房征补字(2014)第3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材料,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所作出的路南房征补字(2014)第3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本院应予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路南房征补字(2014)第3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延助理审判员 温 杰助理审判员 黄晓璇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白铁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