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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二终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河南省华力置业有限公司与马栓、程逢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华力置业有限公司,马栓,程逢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二终字第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华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法定代表人王江涛,经理。委托代理人程远强,男,1966年7月7日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栓,男,1957年1月28日生,回族,市民,住鲁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逢欣,男,1974年9月7日生,汉族,市民,住平顶山市新华区。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徐文献,鲁山县露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蔺景伦,鲁山县露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河南省华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栓、程逢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鲁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河南省华力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将该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7日、4月24日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鲁山县人民法院(2013)鲁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邢智慧审 判 员  张姗姗助理审判员  李双双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平彩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