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溧阳市富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溧阳市富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洪坤,溧阳市展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溧阳市富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戴埠镇善庆北路。法定代表人沈祖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贤达,男,1968年5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洪坤。被执行人溧阳市展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埭头镇埭头工业集中区东培路11号。法定代表人彭君洪,该公司总经理。溧阳市富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洪坤、溧阳市展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溧天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王洪坤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溧阳市富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800000元、利息人民币143910元(2013年6月21日至2013年7月20日利息为人民币35100元,自2013年7月21日按月利率19.5000‰计算至2013年10月21日利息为人民币108810元),合计人民币1943910元。溧阳市展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王洪坤向溧阳市富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人民币194391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溧阳市展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王洪坤追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77.50元,由王洪坤、溧阳市展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洪坤去向不明,其所有的位于溧阳市戴埠镇菜场1号楼及溧阳市戴埠镇高要村桃树山组35号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目前处置变现较难,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溧阳市展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目前已经停止生产经营,其法定代表人彭君洪去向不明,且该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相关财产正在另案处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现被执行人王洪坤去向不明,其所有的位于溧阳市戴埠镇菜场1号楼及溧阳市戴埠镇高要村桃树山组35号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目前处置变现较难,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溧阳市展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目前已经停止生产经营,其法定代表人彭君洪去向不明,该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财产正在另案处理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溧阳市人民法院(2013)溧天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夕坤执行员 丁文标执行员 许云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吴 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