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仁寿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皮德君与龙晓秋、乐山市天行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德君,龙晓秋,乐山市天行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仁寿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皮德君,女,生于1954年9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龙晓秋,男,生于1962年9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乐山市天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205号7幢1单元2楼。组织机构代码:74692659-8。。法定代表人曾凉俊,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3)仁寿民初字第135号皮德君与龙晓秋、乐山市天行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该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皮德君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红兵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赵泳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