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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城民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杨鸿与中房集团襄樊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严虹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鸿,中房集团襄樊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严虹,冯巨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民保字第00010号申请人杨鸿。被申请人中房集团襄樊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勇。被申请人严虹。被申请人冯巨涛。申请人杨鸿与被申请人中房集团襄樊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严虹、冯巨涛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5年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襄阳市襄城区青龙庙路6号襄阳市XXXXXX2期(XX)3号楼3单元302号住房一套(房屋证号XXXXXXXXXXXX)及3幢1层32号车库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已按照法律规定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转让、过户,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襄阳市襄城区青龙庙路6号襄阳市XXXXXX2期(XX)3号楼3单元302号住房一套(房屋证号XXXXXXXXXXXX)及3幢1层32号车库。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来照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严海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