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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旅民小诉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戴玉明与王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玉明,王福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旅民小诉字第131号原告:戴玉明。被告:王福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玉明撤回起诉。诉讼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思若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孙凤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