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旅民小诉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戴玉明与王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玉明,王福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旅民小诉字第131号原告:戴玉明。被告:王福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玉明撤回起诉。诉讼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思若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孙凤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