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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秦小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白进福与白云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进福,白云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天秦小民初字第83号原告白进福,男,生于1950年12月14日,汉族。被告白云峰,男,生于1978年12月21日,汉族。原告白进福与被告白云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玉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进福、被告白云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进福诉称,2013年4月19日10时许,被告在我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将我打伤。请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457.47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白云峰辩称,我和原告相互厮打,不知道原告是怎么伤的,他还打了我,我只是没有保留医疗费票据,所以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3年4月19日10时许,双方为地界问题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架,原告被被告打伤,次日,原告前往天水市四○七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颅脑外伤、牙外伤冠折、软组织损伤,原告支付医疗费564元。同月24日,原告又于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检查支付医疗费163.7元。2013年5月15日,原告伤情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牙外伤、腹部及四肢多处软组织损伤均属轻微伤。2014年1月13日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对被告白云峰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医疗费票据,公安处罚决定书,大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原告的伤情鉴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致伤原告,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所花的医疗费727.7元,交通费60元,法医鉴定费150元,确系实际支出,应予认定。对原告提出的误工费,因其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收入情况,故应参照甘肃省上年度农、林、牧、渔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天56.28元的标准,按门诊治疗4天,支持225.12元;原告因地界与被告发生打架,其本人也有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云峰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白进福医疗费等共计1162.82元的80%即930.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玉锋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安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