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秭归民调确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王贻连、XX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贻连,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民调确字第00148号申请人王贻连。申请人XX。本院于2014年5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王贻连、XX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向丰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4年4月27日10时10分,申请人XX驾驶渝BP58**半挂车在秭归县茅坪镇滚装码头停车场内倒车时与申请人王贻连停在场内的皖N712**号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XX负全部责任,王贻连无责任。2014年4月27日,经秭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王贻连的车辆修理费8000元由XX赔偿,定于2014年4月27日前付清。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贻连、XX经秭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向丰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