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白立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初字第665号原告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法定代表人朱明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延梅,辽宁简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某,男,住黑龙江省。原告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延梅,被告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及案外人白丽丽于2012年5月24日签订《合同书》、《合同书附属履约保证书》,约定原告为白丽丽办理出国劳务,派往国家为日本,期限三年;讲习期间每月津贴66000日元;白丽丽与日方企业签订《雇佣合同》后,日方企业直接向其支付技能实习工资,工资标准不低于日本相关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加班、休息、节假日加班享受日本相关法律规定的待遇。并详细约定三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被告为白丽丽履约担保人,若白丽丽违约,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2年5月31日白丽丽赴日劳务,2013年10月7日白丽丽私自离开接受会社,去向不明。依据《合同书》、《合同书附属履约保证书》的约定,白丽丽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0000元,被告对上述违约金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白某某支付违约金130000元。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白丽丽在日本出国劳务,被告现在也不知道白丽丽在哪。被告虽然在合同书上签字了,但并没有看是什么内容。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白丽丽签订《合同书》、《合同书附属履约保证书》。《合同书》主要约定原告为白丽丽办理赴日本出国劳务,最长期限三年;讲习期间每月津贴为6.6万日元;白丽丽与日方企业签订《雇用合同书》,讲习结束后生效。日方企业按合同书向白丽丽支付技能实习工资,其金额不低于日本相关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加班或休息日、节假日加班享受日本相关法律规定的加班待遇;被告为白丽丽的保证人,白丽丽在日期间违约,被告与白丽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中还约定了原告、白丽丽及被告的权利义务、劳动保护、医疗保险、争议解决等内容。《合同附属履约保证书》主要约定,白丽丽向原告交纳出国服务费两万五千元;白丽丽向原告交付签证费、公证费及其他原告为办理白丽丽出国先行垫付的各项手续费等;白丽丽在日期间离岗,离开接受会社私自出走不归(或按日方会社的习惯说法“去向不明”),或合同期满后拒不服从统一安排按期回国,须支付违约赔偿金拾叁万元;被告白某某作为白丽丽的保证人,若白丽丽违反《合同附属履约保证书》约定条款,被告同意与白丽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同还约定了各方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等内容。合同签订后,2012年5月末,原告安排白丽丽赴日提供劳务。2013年10月7日,白丽丽私自离开在日接受会社,去向不明。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同书》、《合同书附属履约保证书》、中国驻日使领馆认证的行踪不明报告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及白丽丽签订的《合同书》、《合同书附属履约保证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安排白丽丽赴日劳务的义务,白丽丽应按约履行不得私自离开在日接收会所等合同义务,被告亦应按约履行保证白丽丽不得私自离开在日接收会所等义务。现白丽丽未经原告许可私自离开在日会社去向不明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作为保证人,亦应按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3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邮寄费40元,以上合计2940(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白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按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期限两年。审判员 刘佳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于 巍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