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行非诉审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327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胡美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胡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未行非诉审字第0032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号。法定代表人严石,局长。委托代理人曲秀峰,男,该局法规处干部,住该局家属院。委托代理人王萌,男,该局法规处干部,住该局家属院。被执行人胡美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西城管执罚字2-2(2012)第32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住址变更,去向不明,查找无结果。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西城管执罚字2-2(2012)第32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波代理审判员 党盟盟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畅筱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