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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黄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郑苏、潘桔香等与台州市卫生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苏,潘桔香,陈杨金,台州市卫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台黄行初字第3号原告郑苏。原告潘桔香,女,194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富山乡决要村**号。原告陈杨金。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余雄杰,浙江时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卫生局,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东海大道539号。法定代表人周春梅,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才勇,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杨军,浙江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苏、潘桔香、陈杨金不服被告台州市卫生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当庭作出《撤销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苏、潘桔香、陈杨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郑苏、潘桔香、陈杨金负担。审 判 长  刘开怀人民陪审员  尹岳富人民陪审员  官忠勇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代书 记员  阮馨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