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行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刘波不服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雁行初字第00044号原告刘波,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定代表人王海玲,支队长。原告刘波不服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14年1月8日作出的编号610100180224939《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问题得以解决,本人的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长 张 岩审判员 杨栩代理审判员穆瑾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梁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