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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刑一终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林某等人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何某,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郑刑一终字第184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2013年2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二分局行政拘留,3月12日被刑事拘留,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曾用名郑某某),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2013年2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二分局行政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2013年2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二分局行政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2013年2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二分局行政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某、何某、王某某、王某甲犯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13)金刑初字第1170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林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涉案赌资人民币二千三百元、作案工具伸缩棍一个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涉案赃款人民币九千四百元依法发还被害人郭洋。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某、何某、王某某均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某、何某、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某、何某、王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林某、何某、王某某撤回上诉;二、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刑初字第11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胜功审判员  薛春锋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张源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