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武都县食品厂破产清算组与者淑文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都县食品厂破产清算组,者淑文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233号原告武都县食品厂破产清算组。负责人窦佶鑫,清算组组长。被告者淑文,男,汉族,现年6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都县食品厂破产清算组诉被告者淑文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都县食品厂破产清算组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都县食品厂破产清算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红星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