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蓝民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蓝民初字第00325号原告蔡某某,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攀,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女,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公民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蔡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玲玲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