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川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陈兵与李代华、达州市通川区陈清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李大忠、达州市海运运输有限公司、唐德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鲜代军、张小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兵,李代华,达州市通川区陈清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李大忠,达州市海运运输有限公司,唐德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中心支公司,鲜代军,张小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通川执字第320号原告陈兵,男,生于1995年9月21日,汉族,高中文化,渠县人,系达州市通川区陈清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学徒工。法定代理人陈光映,男,生于1967年12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渠县人,建筑工人。委托代理人熊刚毅、赵刚印,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代华,男,生于1994年1月1日,汉族,小学文化,通川区人,达州市通川区陈清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工人。被告达州市通川区陈清汽车���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清,总经理。地址: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金山社区被告李大忠,男,生于1973年2月2日,汉族,小学文化,修车工。委托代理人周忻、翟雪玲,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达州市海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光辉,总经理。地址:达州市通川区北路组织机构代码证:74002942-3被告唐德军,男,生于1971年6月17日。系川S372**号货车车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劲栋,经理。委托代理人戴金群,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鲜代军,男,生于1968年10月1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被告张小雪,女,生于1971年10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通川区人,住址同上,系川SP95**小轿车车主,系被告鲜代军之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支公司。负责人毛��庆,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杰臣,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原告陈兵与被告李代华、达州市通川区陈清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李大忠、达州市海运运输有限公司、唐德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鲜代军、张小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兵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公司支付原告陈兵住院康复三个月治疗费1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陈兵伤情严重,仍需住院康复治疗,要求先予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公司10万元作为治疗费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六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各为原告陈兵先行支付住院康复治疗费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明润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向 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