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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20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深圳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金山,何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2019-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伟泉,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金山,男,汉族,1963年4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何淑娟,女,汉族,1964年1月11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9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张金山、何淑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深圳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126750.4元、利息和管理费(利息和管理费合并计算,以拖欠本金126750.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即月利率2.1%从2012年5月1日计至2012年10月6日止)、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按合同约定之日0.1%标准从逾期之日即2012年5月1日起以包括本金及本院前述认定的利息和管理费在内的未还款金额为计算基数计至2012年10月6日止,此后以计至2012年10月6日止的包括本金、利息、管理费在内的未还款金额为计算基数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期届满之日止)和扣款失败费10元、律师费损失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金山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镇高尔夫大道观澜豪园*假日*赛维纳E栋K座0709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并决定处分上述财产,以偿还本案债务。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一统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上述财产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716708元(详见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已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各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金山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镇高尔夫大道观澜豪园*假日*赛维纳E栋K座0709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所得款项用以清偿本案债务。执行长 周 倩执行员 黄 直执行员 陈 添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胡信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