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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诉前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单翔宇与陈启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单翔宇,陈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诉前保字第31-2号申请人单翔宇,农民。被申请人陈启英,市民。委托代理人成立娟,女,1980年10月7日生,汉族,市民。本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昌民诉前保字第31-1号民事裁定书,对单翔宇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轿车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单翔宇于2014年5月9日以提供相等数额的反担保金20000元为由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轿车的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单翔宇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825**号轿车的查封。审 判 员  韩少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