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诉前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单翔宇与陈启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单翔宇,陈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诉前保字第31-2号申请人单翔宇,农民。被申请人陈启英,市民。委托代理人成立娟,女,1980年10月7日生,汉族,市民。本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昌民诉前保字第31-1号民事裁定书,对单翔宇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轿车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单翔宇于2014年5月9日以提供相等数额的反担保金20000元为由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轿车的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单翔宇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825**号轿车的查封。审 判 员 韩少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