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民三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秦素贤与潘希宝、山东乐拍商业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素贤,潘希宝,山东乐拍商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第二中心支公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民三初字第222-1号原告秦素贤。被告潘希宝。被告山东乐拍商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第二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素贤与被告潘希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第二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素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素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红兵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