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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辽刑初字第113号公诉机关辽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26日被抓获,同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中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咏,系辽宁盛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林泽中,系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辽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辽检刑诉(201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因案情复杂,经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辽中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辽中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审 判 长  张海波代理审判员  姜维娜人民陪审员  李玉峰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韩佳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