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沙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2014)深南法沙民初字第335号_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厉鸿秀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厉鸿秀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沙民初字第335号原告(互诉被告)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定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葳,男,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互诉原告)厉鸿秀,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龙景胜,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互诉被告)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互诉原告)厉鸿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厉鸿秀的起诉。厉鸿秀于2014年5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厉鸿秀的起诉,厉鸿秀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互诉被告)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互诉原告)厉鸿秀的起诉。二、准许被告(互诉原告)厉鸿秀撤回对原告(互诉被告)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互诉被告)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艳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张炜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