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他字第0045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宁国市东兴物资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东兴物资有限公司,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宁国至绩溪高速公路路基第十合同段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执他字第00450-2号原告:宁国市东兴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淑芳,经理。委托代理人:项华林,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腊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付彬,该公司员工。被告:宁国至绩溪高速公路路基第十合同段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宁执他字第00450-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宁国至绩溪高速公路路基第十合同段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在宁国市供电公司预交的电费220000元予以冻结。现因原告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宁国至绩溪高速公路路基第十合同段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在宁国市供电公司预交的电费2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汪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