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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朱军与上海正梵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军,上海正梵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727号原告朱军,男,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委托代理人朱兆平,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社平,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正梵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军与被告上海正梵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平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