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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法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马彬翔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彬翔,马玉芬,王宝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马彬翔(曾用名马超)。被执行人马玉芬。被执行人王宝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玉芬所有的位于高密市醴泉街道永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楼房一栋(房权证号:x**)。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 松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王 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