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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山民初字第00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丁善荣与袁红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善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公司,袁红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山民初字第0080号原告丁善荣。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公司。负责人朱卫东。被告袁红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善荣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支公司、袁红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善荣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善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已减半),由原告丁善荣负担。审 判 长  毛策骏代理审判员  陈 程人民陪审员  吴松如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