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197号原告李某某,女,42岁。被告江某某,男,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江某某在外打工,无法参加诉讼,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 志 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木乃以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