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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197号原告李某某,女,42岁。被告江某某,男,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江某某在外打工,无法参加诉讼,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 志 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木乃以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