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李民初字第1461-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孙秀竹与许海波、黄佩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竹,许海波,黄佩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李民初字第1461-1号原告孙秀竹,女,汉族。被告许海波,男,汉族。被告黄佩佩,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竹与被告许海波、被告黄佩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许海波的送达地址直接送达,无法找到被告许海波,原告未于限期内向本院提交被告许海波的确切地址,亦未提交相关的证明被告许海波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许海波的确切地址,本院无法送达。原告亦未提交相关的证明被告许海波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导致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秀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00元(原告已预交),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霞审 判 员 慕 雪代理审判员 蔡泉峰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玉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