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商终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伟、原审被告胡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伟,胡和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商终字第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学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亚萍、汤标,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伟,男,1985年1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兵,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胡和平,男,1964年4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亮,江苏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伟、原审被告胡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商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商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夏 雷审 判 员 周毓敏代理审判员 安时建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叶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