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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夹江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者执行李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夹江执字第109号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夹江县漹城镇复兴路42号。法定代表人:黄小鹏,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健均,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夹江县人,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夹江县。被执行人:李江,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四川省夹江县人,住夹江县。本院在执行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夹江县人民法院(2011)夹江民初字第96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借款本金4756元及利息1089.08元,共计人民币5845.8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夹江县人民法院(2011)夹江民初字第9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惠灵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吴金其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