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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商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善鹏、刘善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善鹏,刘善兵,刘善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商初字第643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善鹏。被告刘善兵。被告刘善鹍。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善鹏、刘善兵、刘善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17358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73587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春萍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代书记员 柴 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