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吴国禄与赵世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禄,赵世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502号原告吴国禄,男,汉族,1968年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维毓,山丹县李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世金,男,汉族,1949年出生,山丹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禄与被告赵世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禄于2014年5月9日以原、被告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吴国禄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世鲜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吴多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