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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封民初字第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范记甫与封丘县航空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记甫,封丘县航空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封民初字第01131号原告:范记甫,农民。被告:封丘县航空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全立。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记甫诉被告封丘县航空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记甫于2014年5月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记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记甫承担。审判员  马恒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王金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