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杨付与赵卫红、王立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付,赵卫红,王立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888号原告杨付。被告赵卫红。被告王立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付诉被告赵卫红、王立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付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付负担。审判员 张翔宇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刘艺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