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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杨付与赵卫红、王立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付,赵卫红,王立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888号原告杨付。被告赵卫红。被告王立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付诉被告赵卫红、王立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付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付负担。审判员  张翔宇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刘艺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