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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一初字第010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01023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石敬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