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城法民一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灶英诉被告清城区凤城街道沙田社区居民委员会上山居民小组姓名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灶英,清城区凤城街道沙田社区居民委员会上山居民小组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城法民一初字第89号原告:王灶英,男,194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毛福清,广东新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运兴,广东新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城区凤城街道沙田社区居民委员会上山居民小组(原清城区凤城沙田管理区上山村小组)。代表人:钟家明。委托代理人:余荣伟,广东业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灶英诉被告清城区凤城街道沙田社区居民委员会上山居民小组姓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灶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王灶英负担。审 判 长 罗文勇审 判 员 黄永强人民陪审员 朱洁雯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余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