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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中法刑执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邓某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榆中法刑执字第00345号罪犯邓某,无业。现在陕西省榆林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4月08日作出(2010)榆中法刑一终字第9号刑事判决,维持了(2009)横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该判决以被告人邓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2009年03月20日起至2019年09月1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态度,深刻反省自身犯罪行为的危害性;遵守监规纪律及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标准来约束自身的日常行为;积极参加“三课”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主动参加监区的各项活动,成绩优良;劳动改造中,该犯在缝纫工岗位,能够遵守劳动纪律,刻苦钻研缝纫工技术,不怕苦累,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2010年08月至2013年12月,计分考核累计得2547.9分,折合“积极”二十五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邓某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且其亲属主动代其交纳全部罚金10000元,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邓某减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0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榆平审 判 员  苏晓娟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