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法民初字第018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铜梁县财政局与冉云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梁县财政局,冉云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法民初字第01801号原告铜梁县财政局,住所铜梁县巴川街道办事处营盘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3437-3。法定代表人陈治民,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兴云,男(特别授权)。被告冉云猛,身份等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铜梁县财政局与被告冉云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梁县财政局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铜梁县财政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梁县财政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铜梁县财政局负担。审判员 石明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周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