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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辽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李某甲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辽民初字第367号原告:高某某,东辽县人,住所地东辽县。被告:李某甲,55岁,东辽县人。被告:李某乙,52岁,东辽县人。被告:李某丙,49岁,东辽县人。被告:李某丁,47岁,东辽县人。被告:李某戊,45岁,东辽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彦民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戴恒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