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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民二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祁凤珍与董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凤珍,董玉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民二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祁凤珍,女,1956年11月11日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白城市。委托代理人时国峰,系白城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玉敏,女,1968年5月8日生,汉族,教师,现住白城市洮北区。上诉人祁凤珍因与被上诉人董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洮北区人民法院(2013)白洮西民初字第3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祁凤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祁凤珍承担。审 判 长  孔庆江审 判 员  柳俊华代理审判员  曹宝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倪继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