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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法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申请执行郝林、孙现涛、郝复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郝林,孙现涛,郝复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法执字第381号申请人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地址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郭村集。被执行人郝林,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现涛,男,198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郝复生,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莲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郝林、孙现涛、郝复生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在(2013)文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郝林、孙现涛、郝复生的款物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宝审判员  孔 希审判员  常 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闫文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