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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抚顺市质胜包装袋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除权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抚顺市质胜包装袋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顺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抚顺市质胜包装袋厂,住所地顺��区。负责人李艳平,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刘学智,该厂员工。申请人抚顺市质胜包装袋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为3020005323068707、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0元,出票人抚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抚顺分行,持票人抚顺市质胜包装袋厂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抚顺市质胜包装袋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宗雳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孙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