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吕国志与被告王贵才、林召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告吕国志与被告王贵才、林召江买卖合同纠纷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乾民初字第422号原告吕国志,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王贵才,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被告林召江,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国志与被告王贵才、林召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国志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国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李 宏人民陪审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于亚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侯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