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兖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林存厚与兖州市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兖民初字第852号原告:林存厚。被告:兖州市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本案在审理原告林存厚与被告兖州市兖北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存厚于2014年4月16日到本院办理了立案登记,本院同日通知其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8659元,林存厚七日内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韦雪冰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林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