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商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汪春江与曹小红、瞿强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春江,曹小红,瞿强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萧商初字第1506号原告汪春江。被告曹小红。被告瞿强凤。原告汪春江诉被告曹小红、瞿强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银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汪春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小红、瞿强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汪春江诉称:2013年10月30日,被告曹小红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5万元。该款被告曹小红未归还。同时,该借款形成于被告曹小红、瞿强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故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被告曹小红、瞿强凤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0年6月6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婚登记申请各一份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曹小红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曹小红作为借款人,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本案所涉借款形成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律规定,被告曹小红以个人名义向原告所负的债务应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曹小红、瞿强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汪春江借款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曹小红、瞿强凤负担。此款汪春江已向本院预交,曹小红、瞿强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王银燕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