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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吉林市国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市国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保字第49号原告吉林市国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昌邑区解放北路。法定代表人吉英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雪,该公司文员。被告李义,男,汉族,1961年1月16日生,住昌邑区。原告吉林市国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担保人吉圣杰所有的坐落于船营区乐园二区12号楼9单元3层129号房屋及担保人吉英慧所有的宝马牌吉BGX5**号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担保。经审查,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吉圣杰所有的坐落于船营区乐园二区12号楼9单元3层129号房屋(房权证号船字第S00024511**号建筑面积122.64平方米)的房籍,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担保人吉英慧所有的宝马牌吉BGX5**号小型越野客车的车籍,查封期限为一年。三、查封登记在李义名下的坐落于昌邑区东局子街新育胡同车库(房权证号昌字第S0001581**号建筑面积356平方米)的房籍,查封期限为二年。四、查封登记在李义名下的坐落于昌邑区东局子街新育胡同车库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号吉市国用(2012)第220202000088号使用权面积125.61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一年。五、查封登记在李义名下的坐落于昌邑区嫩江街新育胡同1-4号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号吉市国用(2006)第220202008944号使用权面积1073.19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松林审判员  刘志新审判员  赵维民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许柏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