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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图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庆起诉被告张志慧、赵智杰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起,张志慧,赵智杰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图民初字第353号原告张庆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窦强,男,汉族。被告张志慧,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于建华,吉林升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智杰,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鑫,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起诉被告张志慧、赵智杰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1345元,由原告张庆起承担;鉴定费4000元,由被告张志慧、赵智杰承担。审 判 长  董 勇代理审判员  尹美叔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二〇一四年五月��日书 记 员  李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