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璧法民特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重庆宏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嘉瑞动物生化药业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宏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嘉瑞动物生化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特字第00008号申请人重庆宏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3幢第二层附3-2号,组织机构代码57715321-2。法定代表人邓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仁刚,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正山,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嘉瑞动物生化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璧城工业园区金剑路472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7058-1。法定代表人张新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华,男,该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重庆宏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其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宏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重庆宏迈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宋晓霞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刘青容 微信公众号“”